三级伦理(法律职业及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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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3种具体的职业。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律顾问)、司法辅助人员、法学教师等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范畴。

2.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

3.依照我国法律,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包括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司法部已经根据国家法律,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它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法学教育提供给法律职业的是系统的而不是零星的,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法律学问。这也是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前提。所以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职业技能是通过正规的法科专业学习与系统训练而养成的,它以系统而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并在职业实践中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6.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如律师不得因委托人罪恶深重而拒绝接受委托。

7.《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官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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