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日了两个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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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一名年轻女孩,仅被判两年零两个月。刑事诉讼结束。全身都在颤抖。

“怎么了?发生什么事了?”母亲见状赶紧冲向女儿。

“我在车上遇到了一个色狼,他拉着我的手去摸他……”

女孩的无助和家人的愤怒可想而知。幸好孩子及时告知情况,家长果断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经查,韩某当天驾驶电动车来到深圳某小学附近的公交站,将电动车停在车站等候。当时,小花也在等车。

车到站后,小华上了车,韩某也跟着上车。公交车上,韩某利用人群紧贴小胡的身体,抓住小胡的左手,按在其下身数分钟。

随后,韩某松开小胡的手,在施工站下车,又返回某小学公交车站,乘坐电动车离开。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很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韩某断然否认自己猥亵孩子的事实:

“我怕小女孩站不稳,就本能地抓住她的手,想帮她站起来,因为人太多了,我的身体也离她很近……”

也就是说,他不但没有做错,反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少女而“做好事”?

受害人虽然年纪不大,但在受到骚扰后立即向家人通报了情况,能够详细描述对方的衣着,并清楚地记得对方说的话,以及下车的车站。他的说法可信度非常高。

另外,公交车视频显示,当时韩某身后并无明显挤压情况,但韩某身体前倾,将受害人紧紧围住,将受害人困在栏杆与尸体之间。骑行姿势?

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被告人虐待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一审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韩某拒不认罪,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出抗诉!

这是为什么?

原来,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量刑较为恰当,但其行为与其他乘客相比具有隐蔽性,不应该被贴上“公开”的标签。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罚过低,他向地方法院提出抗议。

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检察官认为抗诉正当的,应当支持抗诉;不支持抗诉的,应当支持抗诉。如果他认为抗议不恰当,他应该撤回抗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深圳检察院对此十分重视,检察院也没有专门组织的专业骨干来接办此案。

办案检察官认真、细致、负责。经过详细调查,案件全面侦破:

首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分析:

2013年发布的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

在校园、游泳池、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无论在场的人是否亲眼目睹,都可以按照刑法第236条进行处罚。或不。第1款和第23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暴力猥亵妇女、猥亵儿童。

“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虐待儿童犯罪,应当立法严惩,而不能以在场的人是否实际看到为标准。这意味着汉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不雅行为,即使在场的人没有真正看到,也应该被视为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儿童。”

“根据刑法规定,当众骚扰他人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骚扰儿童的,应从重处罚。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异常轻。

检察官进一步分析了社会危险程度:

根据《刑法》,虐待儿童罪比强迫虐待罪处罚更重。可见,我国刑法对儿童隐私的保护高于一般的虐待犯罪,在公共场所公开虐待儿童是一种应当严惩的行为。

“公交车是典型的公共空间,车上人员较多,被告人采用强制手段限制受害人的行为,以达到非礼儿童的目的,对受害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危害极大。”到公司。最棒的。”

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来看,公诉人还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始终否认犯罪,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意迹象,应依法从重处罚。。

深圳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支持抗诉。

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深圳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声援抗诉时,加强了证明制度和法律解释的论证,并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

经审判委员会审议,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接受检方的抗诉立场,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当小华的父母得知被告人已被依法判刑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曾经笼罩在这个家庭周围的阴霾正在逐渐消散。检察官对此也非常满意。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小萌)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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