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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辉通讯员邓军平刘为俊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承担生态损害赔偿3754元。
据了解,该案由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侦办。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12日,刘某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掘机在冠朝镇山场上修路,随后又雇人在山场上采伐杉树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南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南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愿意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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