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误将学生手绘稿当漫画书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老师误将学生手绘稿当漫画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老师误将学生手绘稿当漫画书以及人教版小学教材插画相关当事方构成犯罪?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几天,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套用了近十年的小学数学教材插图被疯狂吐槽,上了热搜。吐槽的主要内容是质疑该版教材部分插画不美、不雅,涉嫌丑化国人形象。各种阴谋论频出。更有甚者,一篇在某短视频分享平台发布的视频直接“头头是道”,搬弄了几个法条和司法解释口口声声认定争议教材及其相关当事方构成:1、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罪;且正常该判无期徒刑;2、传播淫秽物品罪且涉及单位犯罪;3、玩忽职守罪,争议教材编委会、审委会、出版社、设计美编、相关主管、教育部相关司、各个教育厅审查争议教材的均涉嫌这个罪名;4、侮辱国旗罪。果真如此吗?下面逐一分析:

一、淫秽物品相关罪名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没有实施电影、电视、出版物的分级管理,非法律专业人士,就是吃瓜群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也能判断这个张某人说法是多么的不靠谱!照这个张某人的说法,比张某人所言的所谓的争议教材中的色情要严重的多的有两性关系、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呈现的镜头、描述、插图的影视作品、出版物(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比比皆是)都得被判定为淫秽出版物了,这些创作者、影视公司、出版社都得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入刑了,这显然与生活常识不符,更与相关法律案法规不符。

那么什么是淫秽物品呢?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实践,司法机关认定淫秽物品主要依据《刑法》第367条及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各位看官,试问争议教材在哪一方面、哪一点符合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了?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争议教材不属于淫秽物品。既然不属于淫秽物品,这位张捷口口声声声称的“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又从何谈起呢?

二、玩忽职守罪

在分析这个罪名之前,我先梳理一下我们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流程。笔者作为出版行业的门外汉,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梳理出了中小学教材从规划到学生书桌的主要流程如下:

出一套教材,为简化起见,可拿建设工程施工为例类比说明。教育行政部门相当于业主,提出教材编写需求并组织专家(教材委专家委员会)验收;出版社和/或专业研究机构相当于总包,按业主要求和指示施工干活。总包的头就是主编,其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封面及插图设计一般会由责任编辑或美术编辑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承揽后自己或团队作战完成分包任务,直接对责任编辑或美术编辑负责,间接向总包(主编)负责。

我们知道,玩忽职守罪的适格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教材从规划到使用的链条中,只有进入到行政审批环节的人员才有可能是适格的主体。这个张捷声称什么“教材编委会、审委会、出版社、设计美编、相关(作者加注:出版社)主管都构成玩忽职守罪,纯粹是信口雌黄了。并且,争议教材是教育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审批,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只是在教育部审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根据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实际选用相关教材,只有地方教材才是他们的审查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争议教材不涉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查。故教育厅也不是玩忽职守罪的适格主体。那就剩下教育部审批环节的相关人员是适格的主体了。主体适格仅仅是构成要件的第一步,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教育部行政审批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是否涉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呢?只要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流程要求办事,就是履行了相关职责,就不会涉及刑法意义上玩忽职守的问题。

从行为结果来说,要求行为后果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争议教材在投入使用的近10年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指出的这个重大损失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不是某个人随口一说,凭感觉说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基于目前披露的信息及合乎逻辑的判断,说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无稽之谈。

三、侮辱国旗罪

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侮辱国旗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这里唯一可以说道的就是这个“等方式”如何解释的问题了。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这里的“等方式”是指和前述“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同等或更严重的行为。笔者也检索了数十个全国各级法院关于侮辱国旗罪的裁判案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均在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范围内。尚未发现“等方式”相关案例(如有读者检索到相关案例,请与我联系)。可见,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等方式”方面是极其审慎的。此外,证明插图作者存在主观故意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罚则合乎逻辑地认定插图作者存在“侮辱的故意”也是很困难的。最后,从媒体披露的插图看,是否描画错误还有待权威部门认定。

综上,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构成侮辱国旗罪即使不是无稽之谈,也是极其随意、不负责任的不当言论。

四、张捷的行为如何评判?

通过以上分析,张某人声称的那些罪名有些是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一些是信口雌黄,毫无法律依据的无稽之谈。简单的检索发现,张某人并不从事法律职业,也没发现其有法律相关教育背景,就凭百度几个法条和司法解释,就在视频中理直气壮,貌似言之确凿声称争议教材相关当事人、单位构成犯罪。张某人是不是涉嫌侮辱诽谤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呢?这恐怕是其在逞一时口快时需要严肃考虑的问题。

从我上面给出的教材流程图可以看出,教材的出炉经历教育行政部门、编写机构、出版社、外部评审专家、广大一线中小学教师、教材专家委员会专家等中国教育、出版界精英多个环节的层层反馈、层层把关、层层审核。如果争议教材真如这个张某人说得那么不堪,那么垃圾,那简直无疑是对我们教育行政部门、编写机构、出版社、外部评审专家、广大一线中小学教师、教材专家委员会专家等中国教育、出版界精英的极大嘲讽,乃至引发国内民众和境外对中国整个教育体制治理失败的联想。负面后果不堪想象!并且,争议教材自2013年出版发行,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使用了近10年,这次舆论起来之前并没有看到如此恶劣的负面评价。如此,张某人发这个恶毒视频的用意,是不是心怀鬼胎、其心可诛呢?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理性思考做出判断。

最后,呼吁被张某人扣上莫须有罪名的相关当事各方:1、及时发声,公开、透明回应争议教材相关问题,实事求是回应群众关切,做出解释、说明。问题说清楚了,相信广大人民群众会有自己的理性判断;2、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放任张某人这种心怀鬼胎、血口喷人的网络暴民嚣张放肆。

OK,关于老师误将学生手绘稿当漫画书和人教版小学教材插画相关当事方构成犯罪?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