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被多人强制标记车 多个车主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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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午5时左右,

一辆红色的私家小轿车缓缓驶入

彭安线黄后路卡口。

这时,

交通违法预警系统立刻发出了警报,

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根据记载信息显示,

这辆车存在逾期未检验、

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并且,车辆已到强制报废标准

却还“毅然”上路。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

交警马上联系到了登记信息的驾驶员,

确认情况,锁定了车辆所在位置。

抵达现场后,

交警告知当事人老李(化名)

存在多个违法行为,

同时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要吊销驾驶证。

老李这才支支吾吾说,

自己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0条第1款、第2款、

第11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余杭交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收缴报废车辆、吊销驾驶证。

不只是车主老李(化名),

今年7月以来,

余杭交警查了5个

驾驶报废车辆的车主,

为了安全考虑,统统扣留机动车!

所有到了强制报废标准还上路的车,

路过卡口时,

都会被交通违法预警系统拍照

并给交警发送预警。

因为车辆超出规定年限、

年检不合格

或者驾驶的里程数超出规定,

都会存在不安全因素。

为了防范不安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所带来的人民出行安全问题,

这些车辆必须扣留并且强制报废。

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什么

1、当机动车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国家将会指导报废。如果经登记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强制报废,车主应该将机动车出售给相关企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书,报废机动车的号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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