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十大酷刑之杨乃武与小白菜 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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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案发地在浙江余杭县。杨乃武,世代以种桑养蚕为业,家境较为殷实,参加浙江省乡试,考中举人。毕秀姑,早年丧父,后嫁与县城豆腐店一伙计葛品连为妻,家境并不宽裕,因模样俊俏,加之平日爱穿青衫系白围裙,街坊邻居便送绰号“小白菜”。

《杨乃武与小白菜》文艺作品

小白菜丈夫“暴毙”

同治十二年(1873年),葛品连与妻子小白菜租住在杨乃武家。其间杨乃武教过小白菜习字,两人过往甚密,葛品连常在豆腐店帮工,不常回家,小白菜一人吃住在杨家,街坊邻里传言两人有私情。为避流言蜚语,葛品连携妻搬出杨家,不再来往。同年十月初九日,葛品连“脚发流火旧疾”,服用汤药调理后“呕吐暴毙”,葛家认为死因蹊跷,疑似被人投毒,于是报官到余杭县衙。此案件的审理曲折往复,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馆藏档案中有着详实的记载。

杨乃武与小白菜》连环画

层层审转定冤案:清朝定制,属笞、杖刑的较轻刑事案件由州、县审理,人命等徒刑以上(含徒刑)的刑事案件须根据律例拟罪后逐级向上申报,以此作为上一级审判的基础。对刑事案件审理规定,州县将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逐级上报,徒刑报至督抚,流刑报至刑部,死刑则需报至皇帝,通过层层转审,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形成“逐级审转复核制”。

在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一审归余杭知县审理,仵作验尸禀报葛品连中毒而死,知县刘锡彤并未认真勘验且有私心报复,便下令逮捕小白菜,在刑讯获取有罪供述后,又对杨乃武用刑逼供,在杨并未认罪的情况下,刘锡彤竟罗织二人因奸毒杀罪名。鉴于犯人达到判处徒刑以上标准,按律须解送上杭州知府复审。杭州知府陈鲁继续对杨乃武施用酷刑,以屈打成招供述定罪,判决“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接着由浙江按察使司,作为一省刑名总汇,对案件展开第三审复审,仍以原拟定案,而后呈给浙江巡抚定谳进行四审。浙江巡抚杨昌濬仍依照原拟罪名断结。按照大清刑律,此案属于情罪重大、罪应凌迟枭斩决案件,须由浙江巡抚专本具题,待刑部批复后再行执行。

尽管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审判经过四级机关的审转监督,但预防枉法裁判的制度设计,却因司法监察弱化、官员上下徇私而难以实现,最终酿成冤案。

两告御状得昭雪:在清朝,当事人不服案件审理结果可按程序逐级申诉。清律严禁“越诉”行为,并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屈抑,方准来京呈诉。”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叶杨氏)认定杨乃武被冤枉,拿到弟弟被屈打成招的证词后和杨乃武的妻子开始逐级申诉。即便上告到浙江巡抚,判决结果依旧没有改变。

无奈之下,先后两次赴京“告御状”。第一次“告御状”便是向都察院递交杨乃武亲笔书写的申诉材料。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弹劾和建议机关,其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参与审核重案、疑案,如与刑部、大理寺进行“三司会审”;二是受理申诉、控告,该部门官员有权宣布停刑,再向皇帝报告。据一史馆档案记载,收到证词后,都察院官员刑科给事中王书瑞提出本案有疑,奏请亲派大员复查。浙江学政胡瑞澜被任命进行复审,但仍按照原审奏结。户科给事中边宝泉再次上疏,并呈递18名浙籍京官联名抗诉,要求该案交由刑部复审。后刑部派员与地方官员多次审理,仍是维持原判,冤案难翻。

杨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第二次进京“告御状”,此时案件在《申报》的报道下已天下皆知,在媒体舆论的推动下,终因案情重大而惊动慈禧太后,慈禧太后遂下旨将此案交刑部主审,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光绪二年(1876年),为防止证据人为灭失,刑部下令提集本案全部人证、物证材料,重启勘验核查,案件交由刑部尚书桑春荣主审,几次会审后,冤案得以昭雪:杨乃武、小白菜的有罪供述皆为屈打成招,刑部开棺验尸后发现葛品连确是由疾病引起的死亡,证实余杭县知府一审审理勘验存在不实,浙江巡抚杨昌濬以下多名涉案官员受到革职等处分。

?刑部尚书皂保等为葛品连案相关各员处分事奏折(局部)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历时3年,复审6次终得昭雪,在司法审判程序的流转中暴露了晚清官僚机构的腐朽。

转自:赵菁皇史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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